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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强迫幼女卖淫获刑6年

2010-9-15 15:16| 发布者: 神州吉安人| 查看: 1980| 评论: 0

近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少女强迫幼女卖淫案,一审判处被告郝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12月,在平山县E网情深网吧,郝某(1992年生)通过他人认识了小红和小霞(小红1996年生,小霞1994年生)。次日晚上,郝某带上小红、小霞到石家庄市某洗浴中心,并将二人单独留在洗浴中心自己回家。后郝某又到洗浴中心为她俩付住宿费150元,将她俩带至石家庄市某歌厅,强迫二人作“小姐”未成。郝某又将她俩带到平山县城,以威胁手段逼迫小红卖淫3次,郝某从中得款70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郝某幼年时父母离婚,先后随父亲、母亲生活。后来,其母亲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因家庭管教不力,受社会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威胁吓唬的手段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3次,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郝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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