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章建筑”为由敲诈开发商,开发商未予理睬,敲诈者便恼羞成怒,自制炸弹在居民楼内引爆,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昨日,此案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与其“讨价还价”后,法庭当庭宣判。据悉,这是新华区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以来的第一个观摩庭。 【案件回放】 3人为敲诈开发商制造爆炸案 三人结伙敲诈开发商 刘华与牛力相识,曾有过节儿。刘华和封平是石家庄郊县村民,均无业。 2009年12月,刘华向封平提议,以牛力所在公司承建的红苑楼是“违章建筑”为由敲诈牛力钱财,封平同意。 2010年1月19日,刘华、封平经预谋,以他人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他们还购买了一瓶红色自喷漆,于夜间在红苑楼外墙喷写“违章建筑”四个大字,并点燃一个直径2厘米、高5厘米的爆竹,扔在红苑楼警卫室门前。 1月22日下午,个体户张明伯为其它事情来石家庄市找刘华,刘华向张明伯提出敲诈钱财的想法,张明伯表示同意。 1月23日零时许,刘华开车带领封平、张明伯到石家庄中华南大街牛力的办公地点,让封平、张明伯在办公室外墙喷“骷髅头”,用以威胁牛力。因附近有保安,喷涂未果。当日中午,刘华提供信息,由封平用买来的手机卡给牛力打电话,称知道牛力和家人的住处,以及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要求牛力将10万元现金打到上述银行卡上,否则,就让买楼房的人找他闹事。之后,将银行卡号以短信方式发送给牛力。 自制炸弹实施爆炸 2010年2月26日,刘华在深泽县购买15枚4.5寸的礼花弹,用其中的炸药自制成炸弹,运回石家庄市。 次日2时许,刘华来到红苑楼,将炸弹点燃后,放置在民商两用的红苑楼中门二楼的平台上,引发爆炸,致使红苑楼的玻璃、管道、塑钢窗等多处被炸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平台被炸成35cm×30cm不规则孔洞;红苑楼北侧的10间门市,以及红苑楼东侧的三层民用楼房的玻璃部分被炸碎、广告牌被炸损。 被毁损物品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4854.18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刘华的辩护人分别与几名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款合计970元已经履行完毕。 爆炸第三天主犯被抓 2010年2月28日晚,刘华给牛力发送短信,内容为:“牛老板,这个新年礼物不错吧!限你两天之内将40万打到银行卡上,否则,下次就炸毁你整栋楼。” 3月1日下午刘平再次发短信,内容为:“牛老板,我们知道你报警了,不过没关系,两天之后,我们等你的好消息。好自为之吧!”牛力并未就范。当日23时,被告人刘华被抓获。 刘华到案后,向警方揭发了封平、张明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了张明伯。 【当庭激辩】 诉辩双方争论三焦点 焦点一:刘华只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认为,刘华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和敲诈勒索罪,建议对刘华在8至9年间判处刑罚。 而刘华的辩护律师却对公诉人所提罪名表示疑义。他认为刘华为实施敲诈勒索而采取爆炸手段,爆炸应属牵连罪。另外,刘华虽采取爆炸手段,但危害轻微。综上,建议对刘华按敲诈勒索未遂追究,判处4至6年刑罚。 但公诉人坚称,爆炸并不是敲诈勒索的必然选择,认为爆炸罪属牵连罪是不正确的,有悖法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刘华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事实清楚,因此辩护人的观点于法无据。 焦点二:封平只是从犯? 公诉人认为,封平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对其在三年至四年间判处刑罚。 封平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次犯罪中,犯罪故意起始于刘华,且刘华主动找到封平,在封平参与的所有行为中,均听命于刘华。因此,封平在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封平后来觉得刘华人不行,就离开了他,未参与后来的爆炸犯罪。应考虑其主观心理。 公诉人反驳说,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到实施,封平一直在积极参与。因此对于从犯一说,公诉人不予认可。 焦点三: 张明伯很“冤”? 从公诉人出示的笔录来看,大专学历的张明伯来石是找刘华要求赔偿的,刘华弄丢了张的电脑,没想到却被刘华拉下了“水”。张1月22日来石,他被刘华带到红苑楼喷涂未果;后又随刘华去银行刷卡查看敲诈的钱是否到账。在感觉刘华等人是在犯罪时,他于1月24日早晨借故离石。据张说,刘华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捕他时,打电话约他出来的理由就是:电脑的事,先给他1000元钱。 因此,当公诉人提出张明伯犯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刑罚时,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明伯是消极参与犯罪,是被教唆的,他没有主动出谋划策,并自动终止犯罪,离开了。且他对自己所为后悔不已,因此建议判处张明伯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人答辩称,张明伯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判断能力,他参与犯罪应该是明知的。因此“教唆”说法不成立。而辩护人所说犯罪终止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量刑情节。 【法庭宣判】 “讨价还价”后主犯获刑8年 量化分析后逐一量刑 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刘华所实施的爆炸罪和敲诈勒索罪并无牵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封平、张明伯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刘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华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依法不成立。 被告人封平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刘华而言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封平系从犯的观点,以及被告人封平具有犯罪终止的主观心理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张明伯系被教唆犯罪、犯罪终止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合议庭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分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华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二、被告人封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三、被告人张明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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