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安平县人民法院对饶阳县国土资源局职务犯罪窝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局长魏国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副局长胡志远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此外,原副局长赵某、原党组副书记艾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时任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魏国林,在拍卖饶阳县油棉厂和棉麻公司土地过程中,与时任副局长的胡志远一起,与河北省某拍卖公司(另案处理)商定,该公司如能承揽该土地拍卖业务,拍卖成功后可以给付饶阳县国土资源局拍卖成交额1%的好处费。后由饶阳县国土资源局主办,河北省某拍卖公司承办,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拍卖。拍卖公司收到拍卖佣金后,为了表示感谢以及日后能继续得到帮助,将38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分两次送给了胡志远等人。其中,魏国林分得10万元,胡志远分得16.5万元。另外,胡志远还以拍卖公司给的感谢费名义分给了原副局长赵某、原耕地保护股股长程某(另案处理)各2.5万元,原党组副书记艾某及李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各1万元人民币。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魏国林收受饶阳县油棉厂和棉麻公司土地买受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2009年9月,被告人胡志远利用职务之便,以办项目需要资金为名,借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案发后,各被告人已将受贿款项全部退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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