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李亮到邢台县浆水镇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不知不觉多喝了几杯,结果整个下午都在新郎家昏睡,当晚继续留宿。次日清晨,新郎家人发现李亮怎么也叫不醒,感觉到可能出事了,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李亮因酒精中毒引起了脑水肿、脑缺氧,可能终生不醒,即变成了“植物人”。 在接下来的医治过程中,李家人先后花了20余万元医疗费。其间,新郎曾垫付了2000元费用。李家人认为,新郎一家应对李亮变成“植物人”负一定责任,起码应共同分担医疗费。新郎却感觉自己很委屈,不愿意赔偿。李家人多次上门商讨医疗费无果后,将新郎告上法庭,索要赔偿55万元。 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新郎赔偿李亮家人6.9万元。法院认为,李亮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过量饮酒所导致的危险后果,而其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防范的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新郎方作为婚宴的主人,对宾客负有必要的人身健康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李亮醉酒结果的发生疏于防范,而且在救护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延误,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安论坛
( 赣ICP备2021010355号|
赣公网安备36082102000120号 )值班电话:13410000095
站点地图
GMT+8, 2025-5-1 11:03 , Processed in 0.03536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