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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店7月1日起实行实名制

2010-6-3 05:57| 发布者: 神州吉安人| 查看: 2788| 评论: 0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文/本报记者 全杰

  确定开网店实名制原则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同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规定网络经营者权利义务

  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统计报送。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即信用监管、网络信息化监管和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友业界专家齐叫好

  《办法》的亮相立即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据记者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对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行业制定法律法规。

  网络上,网民的议论也炸开了锅。大部分网民对于《办法》出台持肯定态度,其中最受网民关注的是《办法》中有关“网络经营者实名制”条款规定,网民热切希望此举新规能真正有效遏制当前网购存在的诸多问题,净化网购环境,切实保障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

  国内咨询机构艾瑞高级分析师张艳平之前在《办法》征求意见时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网络交易市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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