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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失物索要三百元酬金

2010-5-12 23:43| 发布者: Rich| 查看: 1941| 评论: 0

近日,省会市民蔡女士和丈夫打车时,不慎将手提包遗落在车上。事后他们辗转找到了出租车司机,到约定地点拿回失物时却被对方索要酬金。在被“逼”交了酬金后,蔡女士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以前是拾金不昧,现在变成了“拾金有昧”,这不是有悖传统美德吗?

5月4日晚上,蔡女士和丈夫打车回家,不慎将手提包遗落在出租车上。事后,他们立刻打车追赶,却没有追赶上那辆出租车。“手提包里有1000多元现金,还有钥匙、各类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我们就到派出所报了案。”蔡女士说,下车时她无意间看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所以那辆出租车很快就被找到了,司机也答应归还失物。

蔡女士说,丈夫与出租车司机见面后,对方却向他索要300元酬金。丈夫觉得要价太高拒绝了,可对方根本不让步。经过再三讨价还价,最后付了100元酬金才拿回手提包。“司机能归还失物本是好事,可他索取酬金,让我们心里面感到难以接受。”蔡女士说。

据了解,蔡女士夫妇的遭遇不是个案,在市区,不少市民都曾遇到过类似的尴尬。

拾到失物者该不该得到酬金?记者在街头随机调查发现,40%认为应该得到,而20%的认为应该得到但要看什么情况,40%的明确反对。

棉三小区居民刘先生说,拾到失物马上归还是理所当然的,索要酬金也属正常,“按情理人家把失物归还了,失主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

“宏扬传统美德固然重要,但拾物者索要酬金也无可厚非。”市民苏女士说,如果在归还失物的过程中发生一些支出费用,失物者理应给予补偿。但不能强行索取,或者失主不给酬金就拒绝归还,这是不对的。

市民周先生说,他这一代人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教育――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捡到东西送还失主,天经地义,怎么能索要酬金呢?”

本版法律顾问张玉柱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为保管该物而付出的交通、通信或误工费用等。 另外,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拿取报酬本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把握度,不能向失主漫天要价,要合理、适当。毕竟,拾金不昧不单单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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