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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高校主动公开财务资产管理等信息

2010-5-12 23:39| 发布者: 农夫| 查看: 1962| 评论: 0

  中央政府网站5月10日报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其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条例》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并明确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从2002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国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条例》下发后,为做好《条例》在教育领域的贯彻落实,教育部即着手进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并于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校务公开调研。2008年6月初形成《办法》初稿,并先后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法律、高教管理、信息公开方面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14轮,特别是2009年4月2日至17日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了《办法》的不断完善。

  正式发布实施的《办法》共5章32条,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办法》,今后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招生考试、学位评定、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并规定了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同时,还要求高校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办法》注重了与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衔接,规定高校重要决策事项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社会评议时必须吸纳师生员工代表参与。《办法》明确了保障和救济的具体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教育部将于近期印发施行《办法》的通知,并出版《办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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