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对象标准、租金等重要问题。确定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同时,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提出,要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在监督管理方面,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 (记者刘佳惠子 通讯员王纪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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