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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放弃上诉 死缓昨日生效

2010-4-29 13:51| 发布者: 吉安信息港| 查看: 3704| 评论: 0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的代理律师许兰亭处获悉,王益认可一审判决,表示放弃上诉。王毅的死缓判决生效。据了解,截至目前,王益的家属还没有见到王益本人,至于王益目前精神状态如何,许兰亭表示不便透露。

  4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26日是王益在一审判决后的10天上诉期(因周末顺延)的最后截止日。昨天,许兰亭律师表示未收到王益上诉要求,王益认可一审判决,放弃上诉。

  检方指控王益收受贿赂总共为三大笔共1196万元。第一笔受贿金额530余万元,来自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0余万元。第二笔金额630余万元,由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分12次提供,部分是经王磊(王益弟弟)之手。第三笔金额来自于掮客王磊(与王益弟弟同名)。

  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杨一锋主任律师告诉记者,王益被判处死缓基本上等于保住了性命。

  受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为其女友――女主持人刘芳菲还的200万房贷。案件审理时,该主持人称王益离婚后,和她恋爱,两人一度谈婚论嫁。但因王益家人反对,二人未结婚。该主持人还表示,与王益分手后,王益可能是感到歉疚,让李涛给了她200万元,让她还房贷。 昨天,就刘芳菲为何不构成共同犯罪,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振祖律师称,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衡量是否构成共同受贿是在受贿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帮助、介绍或利用当事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案中,是王益收受此笔贿赂款之后将该笔钱处置给了她。女主持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所以只要她在案发后退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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